1、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,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,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,年龄在25周岁以上、不超过60周岁,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,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。

2、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,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、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,身心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所需资料,《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》原件。

3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机动车驾驶证原件,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。

4、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、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,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。